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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美院发〔2024〕19号)
2024年04月30日  


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学和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由学院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学院应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审计处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审计处可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渠道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学院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学院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八)学院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

(十)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非招标项目物资设备采购;

(十一)学院招标投标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审计部门或院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院长领导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组织、院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重要的审计工作证据、记录,应经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报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报送院长批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对审计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院长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院纪检监察、督办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组织、院长责令改正,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校办产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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