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科研经费均属于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院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经费审计。学院自主安排,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需要,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六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一周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核,资料包括: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系、处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四)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院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处提出审计意向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科研处及相关系处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7.科研项目结题文件;
8.科研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
(五)审计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系、处及科研处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向科研处、相关系、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