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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学和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由学院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学院审计处在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院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学院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学院审计处可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和进修的时间,学院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四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外投资项目;

(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八)学院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九)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

(十)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物资采购;

(十一)学院招标投标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审计部门或学院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3万元服务类由使用部门成立3人采购小组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按照学院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须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科研、课题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二)所属企业单位和院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三)上级审计部门、学院决定需要审计调查、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

十六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与学院召开的与经济活动及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院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制订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院批准后施行。

十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学院审计处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重要的审计工作证据、记录,应经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一般应在20日内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主管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长提出书面意见,院长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处对院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省教育厅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校办产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4]007号)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

2016年3月1日

西安美术学院 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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